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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企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Private enterprise alliance”,英文简称“PEA”,是中国民企项目加速服务平台,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资源整合、合作对接共享体系,是一个联合性、专业性、平台性于一体的独立法人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赋能民企成长”为使命,以成为全球卓越的企业服务平台为愿景,致力于政府、民企、国际项目加速落地,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民企的代言人!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民企联盟项目加速洽谈会”、“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暨金舵手奖颁奖盛典”。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是联盟的运营实体,通过组织系列大型民企对接活动有效整合资源,发掘优质民企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致力于通过与各部委,地方政府及专业领域顶尖机构精诚紧密合作,为民企提供会展活动、加速器、商学院三大业务板块服务。联盟官网(www.mqlm.org.cn)打造最具影响力的民企服务门户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

知名民企、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媒体等单位。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

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根据需要设立顾问委员会、二级委员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监事;

(三) 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四) 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执委会推荐、理事会审核产生,原则上由热心本会工作的资深会员及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每年视情可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本会的终止。

第十一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监事;

(三)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五)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执委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组成,原则上职数为单数,一人一票。执委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需尽心尽责,无论在人、财、物还是时间上均要做出投入,真心真意为行业事业做贡献。

第十三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主席由执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一届。其职权是:

(一) 召集和主持执委会议;

(二) 落实理事会议、执委会议的决议;

(三) 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执行主席”1人,由本会运营管理方——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执行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秘书长或执行秘书1人,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遵纪守法,能较好地把握当前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 所服务的企业行业代表性强、社会形象好;

(三) 专注本会事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 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 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 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不超过一届。其职权为:

(一) 监督执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执委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 监督理事会、执委会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委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执委会的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遵纪守法,了解本行业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 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 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 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 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区域及行业机构设置

1.理事会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区域民企联盟服务中心,称为“民企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名)服务中心”,如“民企联盟(浙江)服务中心”。区域服务中心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总部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2.理事会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称为“民企联盟(行业名)委员会”,如“民企联盟(新能源)行业委员会”。

3.地方及行业分支机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民企联盟总部秘书处考核通过方可任命。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民企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建设和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优秀企业;

3.凡从事民营经济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民企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联盟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理事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民企联盟理事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个人简历、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电邮或传真至秘书处;

2.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审批情况给予答复;

3.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申请单位交纳会费,理事会成员任期从缴纳会费的次月1日起算起,任期为三年;

5.联盟在民企联盟官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成员单位名单;

6.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成员单位的牌匾、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民企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席单位三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见附件。

第六章 成员义务

第二十六条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遵守《民企联盟理事会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为中国民营经济做出贡献;

3.成员须按统一要求在其宣传资料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二十七条

民企联盟理事会成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八条

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三十条

自加入民企联盟理事会之日起,两年内未参与联盟任何活动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逾期两个月不续交会费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理事会印章仅为内部事务标识使用,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民企联盟理事会所有。


                                 


                              2025年6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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