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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企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Private enterprise alliance”,英文简称“PEA”,是中国民企项目合作对接领先服务平台,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我国国内外社会名流、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优秀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是一个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独立法人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民企让中国更加富强”为使命,以成为广受尊敬的中国民企合作对接第一平台愿景,致力于民企项目合作对接服务,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民企的代言人!

第四条 

  联盟业务:联盟策划组织的活动有民企联盟合作对接洽谈会民企联盟企业家论坛民企联盟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④民企联盟女性企业家高峰会暨民企木兰奖颁奖盛典⑤民企联盟企业家年会暨民企年度人物颁奖盛典。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是联盟的运营实体,通过组织系列大型民企对接活动有效整合资源,发掘优质民企,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实体致力于通过旗下与各部委,地方政府及专业领域顶尖机构精诚紧密合作,民企提供民企会展民企合作民企咨询、民企教育民企实业等系统专业的服务。联盟官网(www.)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民企合作对接服务门户网站。联盟定期推出《民企联盟商讯》、《中国民企领袖》杂志,全方位依托联盟全国会员系统民企提供宣传推广合作对接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知名民企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媒体等单位。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民企联盟(北京)会展有限公司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后,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聘请顾问若干名。

  2.民企联盟执行委员会选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主持联盟事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为专职,主持联盟常务工作。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联盟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执行主席可连选连任。

3. 秘书长组织并领导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提名秘书长人选,报执行委员会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聘任秘书处工作成员,召集和主持联盟执行委员会会议、监督、检查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4.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新闻发言人1名。秘书处下设人事行政中心总部运营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会展活动中心民企商学院会员服务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实体中心实行中心总监领导下的部门主任负责制。

  5. 联盟研究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民企管理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所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中从事民营经济研究、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均可获邀担任民企联盟专家。专家担任为终身制。核心专家的产生由联盟首席民营经济专家提名报主席团审批通过。

 6. 联盟企业成员组成民企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设副主席若干名,和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其负责人可以被选举担任联盟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委、执行委员等职务。

 7. 理事会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民企联盟理事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地方服务中心,称为民企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名)服务中心”,如“民企联盟(浙江)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总部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8. 理事会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称为民企联盟(行业名)委员会”,如“民企联盟新能源行业委员会”。各地方服务中心也可设立行业分中心等行业组织,民企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行业名)服务中心”,如“民企联盟(浙江)民办教育服务中心”。

  9.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秘书处的汇报,对理事会各项工作及发展战略提出指导性意见。

10. 地方及行业分支机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民企联盟总部秘书处考核通过方可任命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民企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 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建设和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优秀企业;

  3. 凡从事民营经济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民企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联盟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理事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民企联盟理事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个人简历、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电邮或传真至秘书处;

  2. 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并在个工作日内就审批情况给予答复;

  3. 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 申请单位交纳会费, 理事会成员任期从缴纳会费的次月1日起算起,任期为;

  5. 联盟在民企联盟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员单位名单;

  6. 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员单位的牌匾、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十条 

  民企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席单位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见附件。

第六章 成员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 遵守《民企联盟理事会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 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为中国民营经济做出贡献;

  3. 员须按统一要求在其宣传资料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 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二条 

  民企联盟理事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自加入民企联盟理事会之日起,两年内未参与联盟任何活动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逾期个月不续交会费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民企联盟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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